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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决:黎庆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16年不等。辩解:政协委员增加荣誉感黎庆洪对自己曾经的光环身份并没有避讳。黎庆洪坦言,他父亲是第十一届贵阳市人大代表,选12届时他也想当个人大代表,便找到当地县人大相关领导。这位领导同意后,他填了入选市人大的推荐表,两三个月后,他收到短信称,他已经成功当选。至于2007年当选为贵州省省政协委员的身份,黎说,2007年的一天,他写了一份申请交到省政协,隔了20来天,他就接到省工商联的通知,叫他去开会。省工商联和省政协的领导分别和到会的人进行了谈话,一月后他正式接到省政协的通知,他被选为贵州省第十届政协委员。为何要借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身份?黎庆洪说,当时他已经成立了贵州腾龙宏升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想通过进入省政协,得到省政协委员的光环增加自己的荣誉感,多认识一些社会层面高的人,对自己在今后的发展中有更多的帮助。结果:涉黑案发回重审“花梨帮”团伙的16名骨干中,多数为80后。法庭上,黎庆洪只承认赌博和持有枪支,不承认涉黑组织“花梨帮”和开设赌场。“我不是黑社会。”一审宣判后,黎庆洪情绪十分激动,表示要上诉。其余被告也纷纷表示自己不是黑社会,不服一审判决,向贵州省高院上诉。“一审法院认定‘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来源于‘同心会’。”黎庆洪的辩护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刑法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且“花梨帮”与黎庆洪没有任何关系。黎庆洪既不是“花梨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也不是参加者。黎庆洪1999年组织成立的“同心会”是一个互助性组织,而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早在2000年就已解散,不存在2006年、2007年其他人加入“同心会”的问题。周律师说, “花梨帮”完全是因为李相建、李光奇等以花梨人为主的人动辄打架、闹事而得名,其成员仅限于参与这伙动辄打架、闹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黎庆洪及其弟弟黎猛等未参与过“花梨帮”的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与所谓“花梨帮”没有关系。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裁定:撤销贵阳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贵阳市中院重审此案。然而,正当黎庆洪涉黑案被发回重审时,2010年8月10日,贵阳市检察院对本案撤回起诉。6天后,贵阳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贵阳市检察院对本案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其间,于2010年9月9日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一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于2010年11月8日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二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1 2 3 4上一页下一页
黎庆洪获得的表彰和锦旗第二次公诉公诉:“降格”指控涉黑 检方第二次公诉中,公诉机关由贵阳市检察院变成了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与第一次公诉相比,最大区别是被告人由原来的17名增加到57名,涉案的罪名也已增加,部分被告人的身份也由普通的“小弟”角色扩展到公安民警,甚至是当地地方税务局干部,“保护伞”的角色也变成了公安机关。两次不同的起诉书上,黎庆洪都被列为了第一被告。与第一次公诉最大的区别是,第二次公诉时,涉黑的指控中,控方只字未提“花梨帮”,这个之前被法院认定为涉黑的帮派离奇“消失”。第二次公诉时,小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上是这样定义黎庆洪涉黑的:1996年黎崇刚、黎庆洪见开阳县花梨乡马口磷矿矿山开采有利可图,在时任花梨乡党委书记杨玉伦(在逃)的帮助下染指矿山,承包马口磷矿一开采点开矿经营获利。1997年,黎崇刚、黎庆洪对范传习采取威胁、对范经营的矿点采取封堵等手段,破坏范传习矿山正常的生产经营,将范传习逼离矿山,通过一年多时间,成功获得了范传习开采的马口磷矿l号、4号矿井承包权。后黎崇刚定下了“先吃饭”(注:先“吃掉”范传习)“后杀猪(朱凤伦)”“再杀牛(刘西林)”的“三步走”目标。1998年7月,黎崇刚为霸占朱凤伦承包经营的马口磷矿2号采矿点,安排黎庆洪指使其矿点工人对朱凤伦承包的采矿点采取以烧废旧轮胎、辣椒面等手段,干扰朱凤伦承包采矿点的正常生产经营,随后又指使其采矿点工人持械将朱凤伦打成轻伤,朱凤伦于1999年9月放弃了马口磷矿2号采矿点的承包开采权。刘西林于2002年4月将其采矿点的承包权及相关证件手续以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黎崇刚。至此,黎崇刚、黎庆洪彻底实现“三步走”目标的预定目标,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使得黎庆洪在社会上“混”有了更好的经济基础,被告人杨松、何菊建、蒙祖玖等许多人都愿意跟着黎庆洪“混”社会,共同找钱。1999年农历正月初三,黎庆洪纠集杨松、何菊建等20余人,聚集在开阳县城关镇金都宾馆举行“滴血结拜”仪式,共饮血酒,结为兄弟,成立“同心会”。推举黎庆洪为大哥,杨松为二哥,何菊建负责社会事务。李家文负责收取会费交杨松保管,大哥不在时,由二哥负责帮会事务。明确帮规:一是兄弟同心,团结互助。二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三是遇强不怕,遇弱不欺。四是“同心会”成员每月交纳30元的会费开展帮会活动。同时为了扩大组织规模,通过成员之间相互介绍引荐,“同心会”不断吸纳新成员。“同心会”成立后,黎庆洪为了排挤外地人在自己的地盘上开矿,采取暴力的手段殴打他人,团伙成员声称没有黎家摆不平的事,给组织成员壮胆。2003年,黎庆洪将马口磷矿开采点合并,成立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自己担任法人,一年后,黎将该矿转让获利2000万元,2005年黎在贵阳市注册成立了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并出任公司法人,黎崇刚任总裁。在“同心会”中负责处理社会事务的何菊建为笼络其他成员帮助摆平事端,为其效力,在其他成员母亲的寿宴中,安排人员祝贺,成员之间还相互制定通讯录。2006年以来,通过何菊建撮合和组织成员间相互介绍引荐,该组织进一步扩大。开阳县一些人纷纷找黎做靠山。社会事务,黎一般不亲自出马解决,每逢春节召集成员到家里赌博。公诉机关的指控中,黎庆洪真正发大财是通过赌博、放高利贷、开发廊从事卖淫活动,捞取了上亿元的财产。这些钱被用作购买作案工具、慰问关押组织成员,支持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外逃,甚至为被关押的成员“跑”关系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次指控中描述,黎庆洪团伙壮大稳定是从2008年开始的,除黎庆洪外,黎崇刚也被列为组织的领导者。骨干成员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次的骨干成员主要由谭小龙、何建菊等8名被告组成,积极参加者增加到55人,一般参加者24人。律师:“制造”伪黑社会案“尽管本案现在的起诉增加了一些涉案人员和涉案事实,但有关本案的主要犯罪指控,完全没有超越原来一审、二审的相关指控范围。”被告人蔡峰的辩护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杨名跨对本案“降格”审判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他认为本案一审应当在贵阳市中院审理。此案已由贵阳市中院一审,贵州省高院二审过的案件,不可能再由基层法院来一审本案。本案涉案人数和罪名、犯罪的事实都有增加,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都在原来的基础上大幅度地增加,即使抛开本案主要犯罪指控已由中院一审、高院二审的重大程序事项,基层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也应主动报请由中级法院一审。杨律师说,本案中,主要犯罪指控在贵阳市中院一审时已被认定有罪,被告行使上诉救济权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现在案子重新公诉,变成小河区法院一审,上诉也只能在之前作出有罪判决的贵阳市中院,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他们担心被告人的上诉救济权和律师的辩护权等都将形同虚设。被告人黎庆洪的辩护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人为“制造”出来的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黎庆洪被指控的具体犯罪中,除借枪打猎已归还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勉强可以成立、但因对公共安全威胁已消除应免除处罚外,其他犯罪均不能成立。其他同案被告被指控的具体犯罪,没有一项与上诉人黎庆洪有关,其不是这些犯罪的参与者,也不是组织者和领导者。黎庆洪被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具体犯罪,完全是司法机关嫁接和强加在其身上的。另外,起诉状中指控的大部分违法事实都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不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佐证。1 2 3 4上一页下一页
未来之路7名一审中的证人 二次公诉变被告将于今日开庭的被告席上,被告人数已由之前的17名变成57名。周泽律师介绍,在这57名被告中,有7名曾是他调查取证的证人。据了解,2010年5月3日,周律师在开阳县向黄陆兵围绕案件询问了相关情况。在回答公安机关向其做的笔录是否属实时,黄陆兵答道:“部分不属实,我说的一些内容他们不记,很多都没记,他们记的东西不是我说的,有些东西我告诉他们我不了解,他们就把黎庆洪和何菊建的笔录拿来给我看,让我说明他们讲过这些情况。他们记录的很多内容,都不是我想要表达的意思。”既然不属实,为何还要在笔录上签字呢?黄陆兵说:“他们说如果不签字,就要把我弄来关起,我当时考虑到年迈的父亲和一家老小都靠我生活,就签字了。”同年8月5日,黄陆兵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和黄陆兵有着一样遭遇的,还有胡长江。2009年,贵阳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黎庆洪伙同谢应林等人在贵州省织金县珠藏镇链子村岩脚大寨开设煤矿期间,因环境污染等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当地村民殴打了谢应林。黎庆洪得知该情况后,立即组织多人召集200多人,分乘两辆大客车、60余辆轿车,对当地村民搜查,伺机进行报复。事后,黎庆洪组织了200多人统一会餐,并在现场发放了租车费、油费及好处费。”2010年5月3日,胡长江称,他帮忙打理黎庆洪和谢应林在织金县的煤矿。因为用煤,当时一共发生了两次冲突。第一次只是小摩擦,对方没有受伤,而谢应林被煤块砸伤。几天后,谢应林再次被打伤。事发后,虽然从开阳确实来了一百多人,但并没有对当地村民进行搜查、报复。胡长江说:“当时黎庆洪还找到打伤谢应林的村民家属说,他们在这里开矿,希望得到他们的支持,大家以和为贵。”2010年11月3日,胡长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侦破过程打黑大队副教导员边打黑边捞钱2010年4月,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打黑大队副教导员潘立新因涉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一个月后因涉嫌犯该罪被刑事拘留。黎庆洪涉黑案第二次公诉中,潘立新被指控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多次为黎家通风报信在犯罪的事实上,控方称,2008年8月20日,时任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打黑大队副教导员(后任刑侦支队副支队长)的潘立新,主要负责对开阳县黎庆洪涉黑案开展侦查。2009年4月,黎庆洪之妻叶萍(另案处理)经人介绍,找到自称是大律师的吕俭(另案处理),为其家人黎庆洪、黎崇刚、黎猛担任辩护律师,吕俭通过陈某、邹某二人找到潘立新,要其承诺不再追缴黎庆洪的涉黑资产,并提前告知案件进展信息,给以黎庆洪案关照。达成协议后,这位昔日的打黑“二把手”只扣压了三十到四十万元现金后,便停止了对黎涉黑案的追缴工作,潘立新借用提审被告人黎庆洪之机,多次安排律师、黎家人与黎庆洪见面通话,让吕俭等人拿到黎庆洪的亲笔签名委托书后,使黎庆洪名下价值数千万元的资产被转移隐藏,多次为黎家人通风报信,不继续深挖黎庆洪涉黑案。2009年,吕俭等人在叶萍处获得300万元“代理费”的事情暴露后,潘立新多次向吕俭传递案件信息,将吕俭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技侦手段的消息告知吕俭,在公安机关传唤吕俭时,潘立新提前将消息转告给吕俭,试图使吕俭逃避打击。其间,为感谢潘立新,吕俭交给邹某70万元,邹某从中分三次拿出12万元给潘立新。潘立新还承认,他在侦破黎庆洪案件时,一家酒吧因被一帮古惑仔围住酒吧闹事,酒吧王某向派出所报案,他们在找王某了解情况时认识了王某,王某说,黎庆洪在被抓之前向王某借了钱,一直没写借条,他当时认为,借贷关系不涉及案情。潘便利用询问黎庆洪时,跟黎说起借款的事情,潘从黎手中拿到了写下的借条。民警帮做假立功材料二次公诉时,被控包庇黎庆洪涉黑组织的还涉及到看守所。李贞鑫原是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的民警,2009年9月,他被安排到贵阳市第二看守所工作期间担任管室民警,负责3号监室在押人员的管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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